拒遷訴訟|大坑西邨13居民拒遷走 業主申恢復法律程序被撤銷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6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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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重建在即,13名拒遷居民未能與業主達成和解。(資料圖片)

大坑西邨重建在即,67名居民因拒絕遷出,被業主平屋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其中13人未能與業主達成和解,業主申請恢復被擱置的的法律程序,法庭昨(22日)下令撤銷業主申請。司法常務官指,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取得判決,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又指官司關乎年邁清貧居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應得的重視。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被告為13名大坑西邨居民。

本案昨作內庭聆訊,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於判詞指,早前的聆訊中居民一方表示願意協商,因居民教育水平不高且沒錢聘請律師,不少居民得知敗訴後須支付巨額訟費後,已經非常懼怕無奈地 「投降」。餘下13名堅持訴訟的居民則承受極大精神壓力,非常樂意在法庭協助下進行和解協商。惟和解最終不成功。代表「平屋」的資深大律師其後申請恢復程序,以部分居民未有存檔抗辯書及抗辯理由薄弱為由,建議法庭繼續處理簡易判決申請。

判詞指,「平屋」的建議不可取,因案件尚在訴訟的初期,各方仍有空間和機會透過申請時間延展,以存檔狀書或申請修訂狀書以豐富其抗辯理據,而居民在早前聆訊多次已表達不會同意「登錄判決」;雙方爭議點廣泛、複雜及可爭辯,不見平屋有合理機會能成功取得簡易判決。

判詞續指,居民的狀書提出了「平屋」違反租購合約等理據,並獲文件支持,司法常務官認為居民的抗辯理據明顯是合理地可爭辯的,雙方爭議可藉司法覆核或在區院以私法的訴訟處理。判詞指,有居民正就司法覆核申請法援,案件或移交高院處理,因此法庭不應恢復程序,應讓訴訟「順其自然」進行。

判詞另反駁「平屋」表示須「從速解決市民大眾的住屋需要」一說,法庭指本案居民亦是市民大眾之一,同樣有其權利須被合理地維護。

司法常務官指,本案居民大多年邁清貧,官司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任何人也應該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

法庭遂下令撤銷平屋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並特別提到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重視,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 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别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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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